主委長文

彰化佛心法官連放兩毒駕犯 制度問題還是慈悲過頭?|2026.06.09

2026年6月9日

【彰化佛心法官連放兩毒駕犯 制度問題還是慈悲過頭?|2026.06.09】

我不太確定佛心這個詞
什麼時候開始在新聞上變成負面的形容詞

彰化地院有一位資深法官
法界給他的綽號叫佛心法官
意思是他審案細膩
會去想社會情境怎麼把一個人推向犯罪
聽起來其實不差對吧
問題是
他在最近十天之內連續放走了兩個毒駕嫌犯
而且兩次都是檢方聲請羈押
他裁定無保請回

第一個 五月三十號
三十九歲江姓男子
有毒品前科 有過失致死前科
當天開著載滿十桶瓦斯的小貨車
在員林市撞上路邊轎車
唾液快篩驗出安非他命跟依托咪酯雙陽性
(載十桶瓦斯欸 不是載十箱礦泉水)
檢方聲請預防性羈押
法官說 唾液快篩不能當認定毒駕的事由
無保請回

第二個 六月四號
埔鹽分駐所所長陳國銘跟同事
去查訪二十八歲施姓毒品人口
施男發現警車跟上來 加速逃進死巷
陳所長下車敲窗要他停車受檢
施男假裝配合 突然倒車撞倒陳所長
倒地之後再被車輪往前輾過去
右腿髕骨粉碎性骨折
左腿大面積擦挫傷
(陳所長當時還忍痛對空鳴槍
同仁是破窗才把人拉出來壓制的)
施男體內同樣驗出多種毒品陽性 本身還是通緝犯

檢方聲押
法官的理由是
施男雖然遭通緝但已主動報到
而且無法確認故意衝撞
無保請回
(你是說他可能是不小心把人輾到粉碎性骨折是吧)

同一個法官 十天內 兩次

先來聊聊法官他自己的立場

這位法官不是第一天當法官
司法官訓練所四十七期結業
在彰化地院待了很久
專長就是公共危險跟毒品案

他之前還當過彰化
第一件國民法官參審案的受命法官
那件案子也是毒駕撞死下班警員
合議庭判了八年六月 最後定讞維持
所以他不是不知道毒駕有多嚴重
(反而可能是因為他太清楚了 才覺得程序要走得更乾淨?)
有點像消防隊到了火場
先要求確認建照跟使用執照才肯拉水線

他的裁判邏輯如果拆開來看
其實有自己的一套脈絡
第一案 他質疑的是唾液快篩的證據力
唾液快篩確實不等於尿液檢驗
在法律上能不能直接作為預防性羈押的依據
這個在法學上確實有討論空間
(因為會有偽陽性的可能)

第二案 他認為無法確認故意衝撞
加上施男已主動報到
所以沒有逃亡之虞
如果你只看法律教科書
這些理由不是完全說不通

問題是法律教科書沒有說
遇到載十桶瓦斯差點連環大爆炸的毒犯
該怎麼處理

法律教科書也沒有講被輾斷腿的所長
如果被這樣對待一線同仁會怎麼想

再來講講社會觀感

我自己看到第二案裁定理由的時候是真的愣了一下
已主動報到?
人家是被追到死巷破窗拉出來的欸
感覺就像玩鬼抓人被逼到死角後才說我投降
然後鬼就放過你了一樣?

法務部長鄭銘謙直接講了:「完全無法接受」
彰化縣警察局長說毒駕形同不定時炸彈
具備不確定的殺人故意
彰化市長林世賢跑去監察院提檢舉
一大群市民到法院門口舉牌抗議
上面寫"縱放毒駕閻王找上門"
(法官跟檢察官意見打架不稀奇
但市長帶頭去監察院告法官
這個場面還挺不常見的)

但真正炸開的不是這些政治人物的表態
是所長女兒在 Threads 上的那篇貼文

施男被無保請回之後
當天晚上就自己跑去醫院
拎了兩盒水果禮盒 不請自來
直接走進陳所長的病房要談和解

所長女兒用「致交保施先生的法官」
當標題發了公開信
大意是說 托法官的福
我們全家今晚見到了施先生的不請自來
父親沒有感受到誠意 他感到害怕又氣憤
沒有人知道一個吸毒犯
到底是心有悔悟還是亡命之徒
不答應和解的話 會不會被尋仇?

(你可以說法官依法裁定沒有錯
但「依法裁定」的結果是受害者
在失去防衛能力的病床上
要面對加害者不知是歉意還是惡意的帶著水果出現
這個畫面本身就是對裁定最諷刺的回應)

最後再來講講現行配套
(也是上一篇我們講毒品升級案大家說的實施政策)

檢方兩案都抗告了
第一案 台中高分院撤銷原裁定發回
彰化地院六月八號逆轉裁准羈押禁見
第二案的抗告結果目前還沒出來

但問題不只是這個法官一個人的事
法務部長自己也講了
第一案法官的理由是唾液快篩不能當羈押依據

好 那現在的問題就是
台灣的毒品快篩機制跟羈押程序之間
中間有一個時間差
唾液篩檢現場就能驗
但法律上證據力不夠
尿液篩檢證據力夠
但報告要等
等報告的這段時間
嫌犯就是有可能被放出來趴趴走或逃亡的

法務部說要加速尿液檢驗來提高羈押率
但如果制度本身就有這個空窗期
那這次是佛心法官鑽了進去
下次也可能是別的法官用同一個理由放人

而且彰化地院自己的聲明也寫了
近來毒駕案件裁准羈押的已經超過十件
意思是大多數法官面對同類型案件是會押的
(那這位法官連續兩次不押
到底是比別人更嚴謹
還是在用行動藝術抗議現行機制的不公?)

法界有人建議 就算認為事證不足以羈押
也可以附帶條件
例如定期尿液篩檢來管控再犯風險
但這位法官連附帶條件都沒給
直接無保請回
真的是佛心來著

這個制度到底是保護了誰的權利
又是誰在承受保護不到的那一塊

你覺得呢

ㄅ. 法官沒有錯 問題在快篩證據力的法律漏洞 應該修法補起來
ㄆ. 即使證據力有爭議 法官也應該用附帶條件(定期篩檢 限制住居)而不是直接放人
ㄇ. 法官審判獨立不能因為輿論就改判 但這次的裁定確實脫離現實
ㄈ. 制度的縫隙不是一天造成的 但現在就該補了

X 貼文媒體

回到原始 X 貼文